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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提示:国家食药监局禁止保健品名称含秘制特效等
日期:2016-03-27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   作者:管理员   发布部门:遵义工商   点击数:0

   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规定还要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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