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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应诉实施细则
日期:2015-06-05   来源:遵义市工商局   作者:管理员   发布部门:遵义工商   点击数:0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我局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贵州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我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诉讼的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的确定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进行明确。

第五条 我局作为行政应诉机关时,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机构作为应诉机构;由应诉机构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明确出庭人员;出庭人员一般为应诉机构的主管或主办相关事项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第六条 我局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七条 我局办理行政应诉工作流程为:

(一)法制机构自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台账,确定应诉机构,向应诉机构的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二)应诉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法制机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报告之日起2日内明确出庭人员。

(三)出庭人员应当按照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四)出庭人员应当按规定做好出庭等应诉工作。

(五)法制机构应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记录到行政诉讼案件台账。

(六)应诉机构必须将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于2日内报告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决定和组织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七)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诉机构应将行政诉讼案卷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交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第八条 应诉机构的单位分管负责人认为行政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的,可召集应诉机构、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制定应诉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应诉机构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和法制建议书完毕后,应写出履行情况报告,并抄送法制机构。

第十条 我局年度行政应诉报告由法制机构负责完成,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工商局,并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工商局法制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5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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